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048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黃國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9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048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黃國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9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