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904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丙○○同上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
甲○○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座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零點九二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九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座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為原告所管理之國有土地,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里○○街○○○巷○○號建物,占用原告所管領之前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零點九二平方公尺,並無任何權源,經原告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因精忠二村拆除改建時,請地政事務所鑑界始發現上情,經協調被告拆除未果,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等語,另提出地籍圖謄本一份、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建物登記謄本一份等為憑,並請求履勘現場。
二、被告陳稱:被告是小市民,實在沒能力保護自己的家園,具此陳情書是不得已,每次法院傳喚本人到法庭上言詞辯論,總是說不上兩句話就回去,再等候通知,無法表達被告的想法,原本眷村改建是一件好事,由於精忠二村改建經測量地基越界,被告純粹無心占有,但不知眷村改建工程浩大,影響基地結構,而且相當嚴重,造成被告房子許多地方龜裂破損,最近幾次颱風豪雨地震,家中也增加幾個地方漏水,苦不堪言,國防部官員來探望過,也知道房子嚴重龜裂破損,且不知道我們的苦衷,一副大官的心態,執意要拆被告的房子,這棟房子已有十八年,經不起拆屋,測量之越界部分有傾斜的現象,不安全,造成被告很大的困擾,這一塊小小牆角對建商並無建築作用,是一片空地,只能栽種盆花面積,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並提出丈量清查登記表影本一紙、照片影本四張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地籍圖謄本一份、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建物登記謄本一份等為憑,並經本院囑地政測量人員鑑測在卷,而被告對其前揭建物占用如附圖所示B部分土地之事實並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有之前揭建物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部分土地,被告並無法舉出其有任何占用權源之事實或證據,則原告主張被告係無權占有,依據前揭法條所定,請求被告應將占用之土地上之建物予以拆除,將土地交還原告,自無不合。至於被告所辯上情,並未能為其係屬有權占用之憑籍,另所陳其前揭建物因眷村改建而有龜裂等情,亦非得阻止原告為本件請求之依據,是被告所陳上情,就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而言,並無足憑,從而本件原告所為如主文第一項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範圍僅0.九二平方公尺,而原告本件起訴對象除被告外,另對占用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之乙○○請求拆屋還地,其後因乙○○已自動拆除而當庭撤回對乙○○之請求,原告雖對乙○○撤回起訴,惟原告本件訴訟費用原係依被占用之A、B二部分核算其訴訟價額,二部分合計占用面積為二九.四一平方公尺,被告占用其中之
0.九二平方公尺,約為二十九分之一,是本件雖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意旨,原告亦應負擔部分之訴訟費用,爰為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諭知。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相符,爰酌定適當之金額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簡鳳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