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王淵源
被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92,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