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李志亮
被   告  林慶宗
訴訟代理人  顏景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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