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李志亮
被 告 林慶宗
訴訟代理人 顏景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李志亮
被 告 林慶宗
訴訟代理人 顏景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