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文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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