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呂福元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之財產僅台北縣三重市農會之存款新台幣一百萬零二千元,及不動產一筆坐落台北縣中和市○○段牛埔小段三八六之十三地號,面積一○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暨其上門牌號碼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建物乙棟。關於上開不動產之市價若干?聲請人並未說明,致本院尚無從了解其財產狀況,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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