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二號
原告甲○○
乙○○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街○○巷○○號二樓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提起本件訴訟前,曾向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國家賠償之書面。
二、曾遭前述二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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