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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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4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已告確定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6月1日獲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8月28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0年7月9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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