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消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消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附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帶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即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