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傑仰

被上訴人

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7日之111年度營簡字第17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前述規定在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柳營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足證。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依據上述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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