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訴訟代理人  李成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5,1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