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宋俊杰
兼法定代理  鍾秀香
人           之5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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