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知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萬土 因104年度潮簡字第133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