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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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三號
聲明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相對人甲○○
丙○○右聲明人因與被告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被告應由相對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固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最高法院亦著有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明人以本件訴訟程序,因被告丁○○之死亡而當然停止,特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惟查被告丁○○乃死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原告乃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提起本件訴訟,有丁○○之戶籍謄本及原告之起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聲明即無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秋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B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