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061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