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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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36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陳宥縢

被告 羅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1,976元,及其中4萬9,244元自民國(下同)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5萬1,9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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