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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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1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陳年城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陳年城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提起訴訟前,已於108年4月2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證。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有當事人能力,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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