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李福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淑蘭 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