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9號上訴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51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29,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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