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如附表編號7、
8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4、5、6、7、
8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均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7、8所示之罪,所犯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4、5、6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7、8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結夥3人以上竊盜│普通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10條第1項│10條第2項│項第4款│項│├───────┼────────┼────────┼────────┼────────┤│犯罪日期│93年6月13日│93年7月12日│93年9月25日│94年5月19日、同││││││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署93年度│桃園地檢署93年度│桃園地檢署93年度│桃園地檢署94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540號│毒偵字第2540號│偵字第12507號│偵字第963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3年度訴字第1749│93年度訴字第1749│93年度易字第85號│94年度易字第920││││號│號││號││├───┼────────┼────────┼────────┼────────┤││判決│94年3月31日│94年3月31日│94年3月31日│94年7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1749│93年度訴字第1749│93年度易字第85號│94年度易字第920││││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4年5月5日│94年5月5日│94年6月18日│94年8月29日│││定日期│││││├───┴───┼────────┼────────┼────────┼────────┤│合於96年罪犯減│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刑條例│款│款│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以銀元300│科罰金以銀元300│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元即新台幣900元│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毀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拘役70日│拘役6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77條第1│刑法第354條│││10條第1項│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4月15日起至│94年4月15日起至│93年10月1日│93年10月1日│││同年5月19日止│同年5月19日止│││├───────┼────────┼────────┼────────┼────────┤│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署94年度│桃園地檢署94年度│桃園地檢署93年度│桃園地檢署93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878號│毒偵字第2878號│偵字第162335號│偵字第162335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1850│94年度訴字第1850│95年度壢簡字第29│95年度壢簡字第29││││號│號│9號│9號││├───┼────────┼────────┼────────┼────────┤││判決│94年10月28日│94年10月28日│95年9月15日│95年9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1850│94年度訴字第1850│95年度壢簡字第29│95年度壢簡字第29││││號│號│9號│9號│││││││││判決├───┼────────┼────────┼────────┼────────┤││判決確│94年12月16日│94年12月16日│95年10月23日│95年10月23日│││定日期│││││├───┴───┼────────┼────────┼────────┼────────┤│合於96年罪犯減│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刑條例│款│款│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拘役35日如易科罰│拘役30日如易科罰││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300元即│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