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交簡字第六三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五七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