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四月間所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