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竊盜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犯幫助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八二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五八號)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