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家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上字第31號上訴人 高德勝 被上訴人 高陌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頁12)。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0年8月30日以100年度家聲字第30號裁定駁回。上訴人迄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