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琪華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呂立彥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春明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友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袁畏三 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啟仁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雨澄 選任辯護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 高佳文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李志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袁畏三之選任辯護人翁祖立律師、『 劉永培 律師』」,其中「劉永培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袁畏三之選任辯護人係翁祖立律師,而無「劉永培律師」,本院判決誤以贅載,應予刪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