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林家毅 債務人林金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暨提領費新台幣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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