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家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上字第31號上訴人 高德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陌嘉間 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曉芳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