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崇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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