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八號抗告人 高德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高陌嘉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聲請已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裁定駁回之,且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四日送達該裁定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限,迄未預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得不命限期補正,逕認其抗告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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