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告 高德勝 被告 高陌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被告父親,因殺人案判處無期徒刑入監服刑,被告身為伊之長子,自原告入監4年多來,從未關心過原告,原告曾寫信給被告數十封,請被告前來面會或匯款供原告購買日常生活用品,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0萬元,供原告養老及生活云云。
三、經查,原告前科纍纍,多次進出監所,最後一次因殺人案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在案,現發監執行中,此有臺灣台北監獄簡復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原告既在監執行中,其日常生活所需依法由監所按法令規定處理,茲原告猶以遭被告遺棄為由,訴請被告給付其600萬元,作為養老金或生活費用,並無依據,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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