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如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度執聲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如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如釵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