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 陳鵬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4,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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