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33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華兒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