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612號
原告 邱景明
被告 張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伍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4日止期間,陸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模板等貨物(購買日期、金額、貨品名稱,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清償,詎被告屆期仍未清償剩餘貨款新台幣(下同)308,580元(已扣除於110年11月1日之退貨金額26,400元及同年11月11日給付之貨款277,160元),原告爰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308,580元。又本件買賣契約為附條件買賣,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將出賣之貨物歸還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08,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貨物歸還給原告。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向其購買如附表所示貨物,尚積欠上揭貨款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估價單、請款單等為證,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經本院調查上揭事證之結果,認為原告上揭主張,尚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貨款308,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次按「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買賣契約為附條件買賣,其得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出賣之貨物歸還等語,經查,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固有記載本件交易為附條件買賣等語,且原告提出與附表所示貨物相類似貨品之照片附卷為證(本院卷第33至35頁),然依原告所提估價單內容及照片所示,被告所購買貨物為模板、角材、鋼管支柱等同種類建材,且數量繁多,客觀上實難以特定被告所購買貨物即為該物品,況被告係於上揭期間陸續向原告購買,並已給付部分貨款(及部分退貨),則被告就其已給付貨款之貨物應已取得所有權,原告自無從再請求被告歸還已給付貨款及已退貨之貨物,而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尚未給付貨款之貨物為何(並予以特定),則原告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貨物全部歸還,本院認為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粘嫦珠
附表:
編號
日期
貨物名稱
金額(新台幣)
備註
1
110年10月20日
模板(6尺×60CM)30塊
模板(6尺×50CM)56塊
37,238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1頁)
2
110年10月22日
杉木角材(10尺×3寸×1.5寸)192支
38,976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1頁)
3
110年10月28日
永新防水合板(15mm×915mm×1830mm)60塊
六尺角10支(1.5寸×1.2寸)22把
36,3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1頁)
4
110年10月28日
杉木角材(10尺×3寸×1.5寸)192支
六尺角(1.5寸×1.2寸)500支
61,476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0頁)
5
110年10月29日
永新防水合板(15mm×915mm×1830mm)360塊
158,4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0頁)
6
110年10月30日
模板(6尺×30CM)10坪
13,0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0頁)
7
110年10月30日
鋼管支柱(四米長重11公斤)100支
55,0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9頁)
8
110年11月1日
-26,400元(退貨)
估價單(本院卷第9頁)
9
110年11月2日
模板(6尺×50CM)10塊
鋼管支柱(三米半長重10公斤)100支
52,67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9頁)
10
110年11月2日
鋼管支柱(四米長重11公斤)50支
鋼管支柱(三米半長重10公斤)50支
50,5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8頁)
11
110年11月6日
杉木角材(10尺×3寸×1.5寸)50支
杉木角材(10尺×6.6寸×1.5寸)25塊
21,3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7頁)
12
110年11月11日
-277,160元(已給付)
請款單、估價單(本院卷第8頁)
13
110年11月17日
模板斜撐(2.7米長重4.5公斤)50支
15,0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7頁)
14
110年11月20日
模板(6尺×40CM)60塊
18,6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7頁)
15
110年11月23日
模板(6尺×45CM)15坪
20,1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6頁)
16
110年11月27日
模板(6尺×35CM)60塊
17,52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6頁)
17
110年12月4日
模板(6尺×30CM)5坪
模板(6尺×35CM)6坪
16,06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6頁)
以上合計308,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