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612號

原告 邱景明

被告 張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伍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4日止期間,陸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模板等貨物(購買日期、金額、貨品名稱,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清償,詎被告屆期仍未清償剩餘貨款新台幣(下同)308,580元(已扣除於110年11月1日之退貨金額26,400元及同年11月11日給付之貨款277,160元),原告爰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308,580元。又本件買賣契約為附條件買賣,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將出賣之貨物歸還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08,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貨物歸還給原告。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向其購買如附表所示貨物,尚積欠上揭貨款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估價單、請款單等為證,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經本院調查上揭事證之結果,認為原告上揭主張,尚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貨款308,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次按「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買賣契約為附條件買賣,其得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出賣之貨物歸還等語,經查,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固有記載本件交易為附條件買賣等語,且原告提出與附表所示貨物相類似貨品之照片附卷為證(本院卷第33至35頁),然依原告所提估價單內容及照片所示,被告所購買貨物為模板、角材、鋼管支柱等同種類建材,且數量繁多,客觀上實難以特定被告所購買貨物即為該物品,況被告係於上揭期間陸續向原告購買,並已給付部分貨款(及部分退貨),則被告就其已給付貨款之貨物應已取得所有權,原告自無從再請求被告歸還已給付貨款及已退貨之貨物,而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尚未給付貨款之貨物為何(並予以特定),則原告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貨物全部歸還,本院認為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粘嫦珠

         

附表:

編號

日期

貨物名稱

金額(新台幣)

備註

1

110年10月20日

模板(6尺×60CM)30塊

模板(6尺×50CM)56塊

37,238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1頁)

2

110年10月22日

杉木角材(10尺×3寸×1.5寸)192支

38,976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1頁)

3

110年10月28日

永新防水合板(15mm×915mm×1830mm)60塊

六尺角10支(1.5寸×1.2寸)22把

36,3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1頁)

4

110年10月28日

杉木角材(10尺×3寸×1.5寸)192支

六尺角(1.5寸×1.2寸)500支

61,476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0頁)

5

110年10月29日

永新防水合板(15mm×915mm×1830mm)360塊

158,4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0頁)

6

110年10月30日

模板(6尺×30CM)10坪

13,0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10頁)

7

110年10月30日

鋼管支柱(四米長重11公斤)100支

55,0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9頁)

8

110年11月1日

-26,400元(退貨)

估價單(本院卷第9頁)

9

110年11月2日

模板(6尺×50CM)10塊

鋼管支柱(三米半長重10公斤)100支

52,67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9頁)

10

110年11月2日

鋼管支柱(四米長重11公斤)50支

鋼管支柱(三米半長重10公斤)50支

50,5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8頁)

11

110年11月6日

杉木角材(10尺×3寸×1.5寸)50支

杉木角材(10尺×6.6寸×1.5寸)25塊

21,3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7頁)

12

110年11月11日

-277,160元(已給付)

請款單、估價單(本院卷第8頁)

13

110年11月17日

模板斜撐(2.7米長重4.5公斤)50支

15,0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7頁)

14

110年11月20日

模板(6尺×40CM)60塊

18,6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7頁)

15

110年11月23日

模板(6尺×45CM)15坪

20,10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6頁)

16

110年11月27日

模板(6尺×35CM)60塊

17,52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6頁)

17

110年12月4日

模板(6尺×30CM)5坪

模板(6尺×35CM)6坪

16,060元

估價單(本院卷第6頁)

以上合計308,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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