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政諺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相對人 王慶義 住臺南市○○區○○里○○○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9日所為94年度促字第54182號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王義慶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慶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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