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何隨 訴訟代理人 林晉廷 被告 林友彬 兼訴訟代理人 林李美玉 被告 黃逵彥
徐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參見附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述金額後,尚欠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附註:(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原告依測量結果補正訴之聲明後,請求返還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共計32.38平方公尺;按本件起訴時(民國101年3月20日)當年度即101年1月期,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7萬6,000元計算,予以核定。計算式:32.38(平方公尺)×176,600(元/每平方公尺)=
5,698,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