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台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0,693元,應繳裁
判費28,6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2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