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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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350號聲明人沈 王秋金
陳均宥 陳均昇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沈季蓉
陳鈞偉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 沈王秋金 、陳均宥、陳均昇係被繼承人 沈蘇 妹杏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0月6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切結書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本件被繼承人沈蘇妹杏於107年10月6日死亡,有死亡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㈠就聲明人沈王秋金拋棄繼承權部分:依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明人沈王秋金係被繼承人之子 沈基隆 之配偶,與被繼承人為直系姻親關係,依法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㈡就聲明人陳均宥、陳均昇拋棄繼承權部分:被繼承人沈蘇妹杏與聲明人陳均宥、陳均昇為曾祖孫關係,固據聲明人等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中長男沈基隆、次男 沈龍吉 、長女 沈淑慧 、孫子女 沈昱薰 、 沈紘裕 、沈季蓉、 高玉玲 、 高晧仁 雖已於本件聲請案件或另案(即107年度司繼字第3011號)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然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沈蘿莎 於本件聲明人陳均宥、陳均昇提出聲明時仍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孫子女沈蘿莎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曾孫子女即聲明人陳均宥、陳均昇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