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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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4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品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品睿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巷左轉三民路往中山一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而依當時天候狀況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車前狀況,貿然左轉,適行人即告訴人 謝水蓮 亦未依交通規定橫越三民路路段,遭被告撞擊而跌倒,致受有顱內出血、腦震盪而致神經損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10
8年1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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