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何國基
何昕鴻 被告 游文德
陳秀玲 即瑪拉桑飲料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即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36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詹蕙嘉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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