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怡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怡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鄭怡萍①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年度上訴字第879號繫屬中,嗣經撤回上訴,而於100年
4月11日確定;②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5月19日確定;③又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100年11月22日確定;上揭①、②案件所處徒刑,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與上揭③案件所處徒刑接續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0月14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