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鍾恒耀 (即 鍾吉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鍾吉成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鍾吉成於民國92年10月8日死亡後,鍾吉成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惟系爭股票遺失,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聲請人上開主張,有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2日(111)陽明股字第41號掛失通知函、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鍾吉成除戶戶籍謄本、鍾吉成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附於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卷宗可憑,而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
編號股東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鍾吉成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2鍾吉成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3鍾吉成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4鍾吉成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5鍾吉成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6鍾吉成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7鍾吉成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8鍾吉成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9鍾吉成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10鍾吉成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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