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八三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易字第八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元。再審原告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魏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