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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