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再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再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判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郭同奇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