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吳戊相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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