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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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十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二號),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毛重零點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毒品係安非他命,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不諱外,被告施用後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慈藥字第九一0八一二七0八號函附之檢驗總表乙份在卷可參,足徵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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