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