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俊倩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0號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