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淨重零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中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臺東縣關山鎮新福里六鄰二九號「東籬格民宿」第四號房間內,被查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海洛因二小包(淨重零點六二公克),聲請就上開扣案海洛因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於上開時地所查獲為被告所自承,而上開扣案物品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復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二六0000二四三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予以沒收,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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